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65 号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7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胡衡华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梯产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大数据发展、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加强本单位应急能力建设,确保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电梯安全管理数字化发展。
本市依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建立智慧电梯系统,汇集电梯运行监测、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数据,实现电梯基础信息查询、运行状态监测、数据统计分析、风险预警等功能,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数字化水平。
第七条  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或者电梯综合保险,提高电梯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第九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服务质量评价,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配合开展技术鉴定、推行电梯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选型和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通信设施配建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的基础、围护结构(包括底坑、井道等)、机房、连廊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并确保电梯轿厢、井道、机房通信信号覆盖。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活动。
第十一条  电梯生产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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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