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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3)

(一)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电梯技术文件;

(二)电梯使用登记资料和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安全评估报告;

(三)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电梯作业人员档案和培训、考核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保证应急呼救系统正常使用,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二)每日对电梯的应急呼救系统、轿厢照明、机房空气调节器、机房照明以及电梯主机等部位能否正常使用进行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三)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停电导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

(四)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并交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使用;

(五)在电梯轿厢内设置广告设备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六)监督电梯维护保养过程,确认维护保养结果,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隐患;

(七)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八)发现电梯制造单位注销、失联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承担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九)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十)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应急救援演练;

(十一)确保智慧电梯功能正常运行;

(十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安装空气调节器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在用电梯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落实。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电梯广告收入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修理和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综合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作业人员等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人员、时间、内容等维护保养信息;

(二)编制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三)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对故障予以排除;

(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区县(自治县)的建成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建成区以外地区不超过1小时;

(五)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六)进行维护保养时做好记录,电梯发生故障的应当详细记录,并对维护保养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七)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整改;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利用物联网技术、无纸化电子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化手段,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出勤到岗、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改变电梯性能参数;电梯性能参数改变的,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电梯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拆除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 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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