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5)
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当对电梯检验、检测现场条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不告知或者告知内容不完全的,视为满足检验、检测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
(三)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举报较多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电梯的基础、围护结构(包括底坑、井道等)、机房、连廊等建筑工程的施工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
电梯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大数据发展、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协同高效的电梯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
各部门应当加强风险隐患联合监测、市场主体联合检查、问题线索联合处置、联合信用监管等。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援体系,并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电梯应急救援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赶赴现场,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调查。
第四十六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托智慧电梯系统建立电梯96333应急处置平台,设置96333专用求助电话号码,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受理电梯安全求助,并建立与119、110的联动机制;
(二)监测电梯安全运行情况;
(三)接到求助电话或者监测到求助信息后,通知故障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接到96333电话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平台反馈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确保其在智慧电梯系统上的救援责任人员以及联系电话准确;救援责任人员以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更新。
第四十七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电梯安全状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二)电梯检验、检测等总体状况;
(三)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对有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电梯事故责任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将相关内容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址、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的;
(二)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管理信息的;
(三)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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