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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6)

(一)未确保智慧电梯功能正常运行的;

(二)未确保其在智慧电梯系统上的救援责任人员以及联系电话准确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停电导致无法正常运行时,未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的;

(二)在电梯轿厢内设置广告设备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

(三)使用未经自行检测的电梯的;

(四)电梯经自行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未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确保其在智慧电梯系统上的救援责任人员以及联系电话准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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