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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32号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22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备 案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方式

  第二节 审查重点

  第三节 审查程序

第四章 处 理

  第一节 处理程序

  第二节 结果反馈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称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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