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6)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称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送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人大街道工委报送备案。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协同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支持和推动有关方面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

第六十四条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