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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31号


《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

(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章 纠纷预防

第四章 纠纷化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重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鼓励先行和解、调解;

(二)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普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和维护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加强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作,建立健全区域间矛盾纠纷联合化解机制,推进生态环境、金融等领域跨区域执法、司法协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调解组织,推动矛盾纠纷联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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