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10)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指定服务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达标、评比、表彰、鉴定、考核、升级、培训等活动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的;
(七)对中小企业投诉、举报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者违法处理的;
(八)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前款行为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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