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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税务、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积极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跨区域协作机制建设,探索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认证认可及标准计量互认、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数据资源开放利用等协同发展模式。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绿色低碳、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中小企业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合规能力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能力提升、市场开拓等,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编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税费征管流程,主动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包容审慎监管。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常态化对接机制和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畅通金融服务通道,提升金融服务时效性和可获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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