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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7)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协作,为中小企业在通关、税费、支付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进出口异动情况,跟踪进出口涉案产业,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产业安全。

第六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投资融资、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用工指导和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积极融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和更新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以及改革创新、金融投资、权益保护等服务信息,完善集中发布、归类展示、查询搜索、精准推送等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运用数字化手段精准匹配涉企政策信息与企业需求,逐步实现惠企政策免于申报直接享受。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健全诉求首接负责、分派、督办、反馈、评价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响应中小企业诉求,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依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

鼓励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中小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商务楼宇、科研楼宇投资建设和创办中小企业集聚发展载体,建设中小企业生态家园,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调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采取增加供给、错峰调配等方式,保障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需求,降低中小企业用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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