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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8)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经济信息、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待遇政策和分类评价制度,将中小企业的人才纳入各类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的服务保障范围,为中小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人才档案、户籍管理、住房、人才落户、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教育、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产教联合体等方式,培养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的人才。

第四十六条 经济信息、人力社保、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中小企业需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骨干人员的培训。

鼓励中小企业自主或者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照规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公共数据开放清单,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

第四十八条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发展数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为制定中小企业政策、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督查制度,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承诺或者违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五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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