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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10)

第四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根据实际需要规划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园区以及运输车辆停放区域。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等重要节点和重要时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值守、物资储备等。

第四十九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对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组织师生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安全常识教育。

中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加强交通安全、预防溺水、饮食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应对自然灾害、防范校园伤害等方面的教育。

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

第五十一条 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负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前款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第五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事项、奖励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报告、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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