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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3)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有关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推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水平。

支持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工作,增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协作,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管控、应急救援预案衔接与应急演练、协同处置与执法联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建设具有本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场馆。

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培训。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四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检维修作业、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对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风险程度高的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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