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本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检察机关应当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握检察公益诉讼促进公益保护、促进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的根本宗旨,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完善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提起诉讼为基本框架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格局,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法定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稳妥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卫生、生物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老年人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网络治理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的办理。
三、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提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跟进调查。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已经全面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终结案件决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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