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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形成创新要素集聚、创新主体活跃、创新活动密集、创新生态优良、引领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战略支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服务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第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构建高效、协同、开放的创新体系,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协同推进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持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

  第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以国际化视野和标准培养、引进、使用、服务创新人才,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发展环境,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让人才发挥最大效能。

  第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依法保障创新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开展创新活动。

  第六条 本市建立完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体制,统筹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完善中央在京科技创新资源参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措施;促进部市区三级联动,研究调度重大事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障政策,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开展科技领域制度创新,释放科技创新活力;协调解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问题,整合科技创新资源。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牵头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开展绩效考核、监督落实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才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统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市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拓展合作路径,完善合作机制,构建开放、便利、公平的合作环境,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探索区域创新合作模式,构建区域创新合作网络,强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推动创新人才交流、创新资源流动和科技项目合作。

  第十一条 本市弘扬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敢为人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京依法发起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为主要平台,坚持与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相互促进、联动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间布局、阶段目标、重大任务、工作措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编制相关发展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进先行先试改革,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在前沿技术创新、高精尖产业发展方面走在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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