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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10)

  第六十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本单位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制度,明确相关负责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

  第六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治理,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六十六条 本市发挥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资源优势,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地方政府的科技交流合作。

  第六十七条 支持中关村论坛发挥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国家级平台作用,共议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共商创新规则和科技治理,共享创新思想和发展理念,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和成果展示、发布、交易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市推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文献和数据共享平台,支持在京创办科技类国际学术期刊,促进国际科研学术资源开放共享。

  第六十九条 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进行海外研发布局,设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或者孵化平台。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提供及时便利的出入境服务。

  第七十条 支持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其承担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应用场景示范等项目,与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等创新主体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新基金、成果转化基金。

  第七十一条 支持国际科技组织在京设立代表机构。支持组织和个人在京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产业与标准组织,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集聚区。

  支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吸收外籍创新人才为会员,支持外籍创新人才按照规定在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中任职。

  第七十二条 本市完善海外科技人才服务政策,提供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实行在华永久居留积分评估制度,吸引优秀外籍创新人才创新创业。

  本市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制度,推动职业资格互认。外籍创新人才可以按照规定担任本市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者首席科学家。

  第七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高品质人才社区,优化重点区域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人才公寓规划布局,提升语言、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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