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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2)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牵头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开展绩效考核、监督落实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才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统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市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拓展合作路径,完善合作机制,构建开放、便利、公平的合作环境,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探索区域创新合作模式,构建区域创新合作网络,强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推动创新人才交流、创新资源流动和科技项目合作。

  第十一条 本市弘扬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敢为人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京依法发起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为主要平台,坚持与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相互促进、联动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间布局、阶段目标、重大任务、工作措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编制相关发展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进先行先试改革,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在前沿技术创新、高精尖产业发展方面走在前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机制,明确各园区重点发展方向和功能布局,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主体合理分布、有序流动,推动空间范围动态调整,促进园区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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