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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4)

  本市建立弹性年期出让制、土地租金年租制,合理控制高精尖产业用地成本;建立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机制,推进产业用地功能混合利用;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科技创新产业。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推进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强化有组织科研;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提升科学技术源头供给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学技术、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和优势学科、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完善前沿技术领域学科布局,建立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融通创新,构建前沿技术领域人才培养体系。

  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扩大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经费使用、编制使用、岗位设置、绩效考核、薪酬分配、职称评定、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本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立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提出科技创新需求、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等联合攻关,带动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资助、科技创新券等支持政策。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鼓励国有企业研发的考核制度,探索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开展基础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前沿交叉技术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

  第二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聚焦重大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任务攻关,与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开展协同创新。

  新型研发机构拥有科研决策自主权,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体制机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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