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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5)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领域、发展阶段,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科技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和服务环境,在科技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方面发挥作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服务业支持政策,推动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健全科技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业态、服务模式,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技类学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标准制定、平台搭建等活动。

  科技类学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指导,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机制,建立稳定性经费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健全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比重。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应当按照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支持基础研究和创新人才培养,探索专家推荐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定向委托制等项目遴选方式,提升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效能。

  市自然科学基金可以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人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设立联合基金。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机制,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急需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以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布局多条技术路线,组织应急攻关。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多元评价体系,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对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实行分类评价。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教育、人才工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和政策协同机制,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等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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