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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6)

  支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吸收外籍创新人才为会员,支持外籍创新人才按照规定在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中任职。

  第七十二条 本市完善海外科技人才服务政策,提供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实行在华永久居留积分评估制度,吸引优秀外籍创新人才创新创业。

  本市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制度,推动职业资格互认。外籍创新人才可以按照规定担任本市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者首席科学家。

  第七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高品质人才社区,优化重点区域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人才公寓规划布局,提升语言、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水平。

  第七十四条 本市加强与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在京机构的合作协调,提出改革创新举措,提升科研物资通关便利化水平;建设以研发创新为特色的综合保税区,推动保税研发设计等产业在区内集聚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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