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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6)

  支持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融入标准;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组织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创新监管机制,支持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

  市科学技术部门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认定,支持新产品首次进入市场,推广新模式应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支持和促进首台(套)示范应用。

  本市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市财政、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首购、订购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服务研发活动。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用场景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应用场景布局,定期发布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清单,向社会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为技术创新应用提供场景条件。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建立技术交易规范,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创业的政策措施,支持创办科技企业。

  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应当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分类指导、运行评估和动态管理,支持其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支持大学科技园组建高水平运营团队,建设专业服务平台,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人才工作、教育、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支撑保障措施,培养、引进、使用、服务创新人才,建设多层次创新人才梯队。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依托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培养创新人才,促进基础学科教学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鼓励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条 本市完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等部门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制定并适时调整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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