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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7)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本市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根据需要设立、调整职称专业类别,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等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推荐技术负责人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四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所需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允许其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四十三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取得报酬。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创新人才担任兼职研究人员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四条 本市依托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培养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及其创新团队。

  本市建立战略科学家负责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充分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 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青年科技人才长期稳定支持和接力培养机制,提高其参与或者主持科技项目的比例,支持其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第四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科技项目经理人、园区运营管理人才、创业孵化人才、知识产权人才、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和法律服务人才等科技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为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社保、公积金、工作居住证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完善创新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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