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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8)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四十八条 本市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依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持续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激发和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统筹科技创新全过程,保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本市加强与中央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联动,在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方面开展央地合作。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加强统筹管理;合理设置科技项目申报条件,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申报的限制性条件。

  市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健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经费包干制、预算加负面清单等方式,扩大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完善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

  对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经费管理和审计监督方式,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政府资金出资比例,完善政府资金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五十二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发展,鼓励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引导商业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创业投资。

  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管理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国有创业投资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十三条 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建立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信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认股权贷款等股债联动业务;探索提高科技企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扩大并购贷款用途、丰富承贷主体,扩大对创新人才的信贷支持范围。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服务科技企业的保险业务,开发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科技保险产品。

  第五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市地方金融监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为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转板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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