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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



(2024年4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公布 自2024年5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保障海上旅游安全,促进海上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海域内使用运动船艇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海上旅游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上旅游运动船艇,是指用于海上旅游的帆船、水上摩托艇、皮划艇、桨板等船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旅游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海上旅游运动船艇信息登记、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海上旅游发展统筹规划和从事海上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景区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经营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海上旅游运动船艇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海域使用违法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依法查处通航安全管理秩序违法行为。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大数据、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海上交通安全和海上旅游发展需要,在旅游用海功能区范围内明确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的活动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码头专项规划、岸线资源和安全条件以及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的特点,合理布局海上旅游运动船艇停靠的码头、浮动设施或者下水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海洋发展、市场监管、体育、大数据、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全市旅游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整合旅游信息资源,推动旅游管理公共数据共享,向社会提供旅游公共服务。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接到对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的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快速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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