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2)

(二)做好各类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功能完好;

(三)加强海水浴场内经营业户管理;

(四)做好沙滩、海域、更衣冲浴室、公共厕所等的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干净整洁;

(五)定期对沙滩进行深度清理并补沙换沙,保证沙滩品质;

(六)根据海水浴场瞬时最大承载量对游客流量进行分级管控,建立预警管理机制,避免出现超负荷、拥堵现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海水浴场开放游泳服务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管理:

(一)实行分区管理,在各功能分区之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保持安全距离;

(二)在海域内设置安全防护网,按照海水浴场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岸巡人员以及救生设备,救生员应当具备游泳救生资格,持证上岗;

(三)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海水浴场管理规定、安全须知和天气、潮汐、水温、水质、浪高、海沟、礁石等信息;

(四)救护站设置醒目标识,安排专业的医护人员常驻,配备救护所需的医疗器具;

(五)加强更衣冲浴室、公共厕所等区域的管理,充分保护游客隐私;

(六)及时组织清理垃圾、浒苔和其他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海洋生物;

(七)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船只(救生船除外)等侵占游泳区,以及在游泳区内从事海上经营性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鼓励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方式提升海水浴场管理与服务水平,推动海水浴场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海水浴场内经营业户应当守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诱导、欺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四)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五)随意倾倒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海水浴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二)采挖砂石、砾石、海砂;

(三)从事养殖、捕捞、垂钓活动;

(四)驾驶、停放非海水浴场内使用的车辆、船舶;

(五)违反规定使用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

(六)燃点篝火、孔明灯、烟花爆竹或者焚烧其他物品;

(七)自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

(八)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包装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九)携带犬只进入海水浴场;

(十)擅自在海水浴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影响海水浴场安全、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主动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在海水浴场范围内组织群体性活动,应当服从运营单位的管理,不得影响其他游客的正常活动。需要在海水浴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管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海水浴场内的电力、消防、监控设施设备以及车辆、船舶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障制度,明确操作规程,配备相关人员,做好日常检测维修工作。

海水浴场内的经营业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三条 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编制海水浴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进行抢险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海水浴场救生、救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遇有恶劣天气、海水污染或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主动暂停游泳服务,直至临时关闭海水浴场,并通过广播、公示牌、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布,劝导疏散游客,同时报市、相关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在恶劣天气、海水污染或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期间,相关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海水浴场运营单位临时关闭海水浴场。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快速组织处理。

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投诉举报受理窗口,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游客意见箱,保持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反馈游客投诉。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海水浴场管理,定期对海水浴场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海水浴场,市、相关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运营单位立即整改。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