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权已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在海水浴场内及其周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在海水浴场内违法从事海上旅游客运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扰乱海水浴场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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