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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部令 第33号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24年3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4年4月11日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生态环境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法制工作部门是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生态环境部的行政应诉事项。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第七条 对在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生态环境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生态环境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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