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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8)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复议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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