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3)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与工业文化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和工业文化宣传推广。
第二十四条 在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未牟取私利且未恶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方案的制定、执行与调整,以及重点任务落实、重大项目实施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