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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3)

(一)未依法履行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二)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挤占、截留、挪用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林业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除害处理,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除害、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九连山、明月山、武夷山国家公园等重点预防区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依法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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