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的决议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了《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2023年12月13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接诊医疗机构救治前,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第四条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市院前医疗急救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编制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划,研究提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政策措施,分析院前医疗急救形势,研究解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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