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的决议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了《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2023年12月13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接诊医疗机构救治前,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第四条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市院前医疗急救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编制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划,研究提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政策措施,分析院前医疗急救形势,研究解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院前医疗急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包括:
(一)市紧急救援中心;
(二)急救网络医院;
(三)急救站;
(四)接诊医疗机构。
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紧急救援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医院、具有医疗急救服务能力的其他医疗机构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急救站,是指根据相关规划分别由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设置,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接诊医疗机构,是指设置急诊科室并实行二十四小时接诊的医疗机构。
积极推动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紧急救援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质量控制;
(二)负责全市“120”急救电话的集中受理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统一调派;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
(四)参与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组织开展急救培训、演练和科研活动,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推广急救新技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急救网络医院做好下列工作:
(一)根据国家、省、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标准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协议设立急救站;
(二)服从市紧急救援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和信息的登记、保管、上报工作;
(四)定期开展急救医师、护士和驾驶员的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急救站布局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急救需求等因素制定。
城区服务半径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其他区域服务半径十五公里范围内设置一个急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急救站以及相关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设置急救站,并逐步提高市紧急救援中心直属急救站的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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