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2)
市院前医疗急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包括:
(一)市紧急救援中心;
(二)急救网络医院;
(三)急救站;
(四)接诊医疗机构。
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紧急救援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医院、具有医疗急救服务能力的其他医疗机构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急救站,是指根据相关规划分别由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设置,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接诊医疗机构,是指设置急诊科室并实行二十四小时接诊的医疗机构。
积极推动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紧急救援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质量控制;
(二)负责全市“120”急救电话的集中受理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统一调派;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
(四)参与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组织开展急救培训、演练和科研活动,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推广急救新技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急救网络医院做好下列工作:
(一)根据国家、省、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标准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协议设立急救站;
(二)服从市紧急救援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和信息的登记、保管、上报工作;
(四)定期开展急救医师、护士和驾驶员的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急救站布局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急救需求等因素制定。
城区服务半径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其他区域服务半径十五公里范围内设置一个急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急救站以及相关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设置急救站,并逐步提高市紧急救援中心直属急救站的占比。
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加强对急救站的管理,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确有必要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在中断或者停止服务60日前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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