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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3)

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急救站的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 接诊医疗机构在患者送达前应当做好接诊准备,科学合理调度医疗急救资源,及时完成交接手续,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接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救护车辆通道和专用停靠区域,并保持畅通。

第十二条 车站、码头、影剧院、旅游场所、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养老机构和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设施,并配备掌握急救设备、设施使用知识、技能的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指导编制公众急救培训大纲以及教学、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市紧急救援中心、红十字会、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公众急救培训活动。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公益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统一指挥调度平台专用电话为“120”,由市紧急救援中心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接报调度能力建设,提升科学调度和院前急救信息化水平,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贯通,并与“110”“119”“122”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和急救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市紧急救援中心应当设置与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相适应的“120”呼叫线路和调度席位,配备急救调度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听呼救电话,发出调度指令,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急救调度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掌握地理信息、医疗资源分布等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第十六条 急救调度人员接听“120”急救电话时,应当询问患者所处位置、病情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任何人不得实施恶意拨打“120”急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等非法占用“120”线路资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市紧急救援中心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

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可以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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