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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6)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制定保障执行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等政策;

(七)审计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公共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八)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统筹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急救网络医院不服从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拖延救治患者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将救护车挪作他用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未按照规定转送患者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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