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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了《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9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维护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黄山全域旅游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促进、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当地民居或者闲置资源开办的,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的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民宿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复杂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开展等级评定,加强宣传推广,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依法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民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民宿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不动产确权登记,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与民宿建设规划有效衔接,加强零星分散用地保障,合理布局民宿基础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指导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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