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2)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
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等选择范围。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民宿产业形成集群化、特色化、智慧化、绿色化等高质量发展格局:
(一)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推动民宿集聚区在产品特色、错位发展、资源共享等方面提质升级,发挥集聚带动效益;
(二)定期举办民宿产业发展大会,完善交易和推广平台,做优做强“徽州民宿”区域品牌,体现“烟雨徽州、田园徽州、村落徽州”文化特质;
(三)支持民宿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等方面,体现本地山水人文特色;
(四)鼓励民宿经营者挖掘在地文化,结合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生产生活方式等,围绕鲜明的主题定位,打造农耕文化、户外运动、摄影空间、民俗表演等徽文化生活场景和慢生活场所,提供特色产品与服务;
(五)鼓励本地民宿业主做大做强自主品牌,开展连锁经营,支持引入国内外民宿品牌和投资者;
(六)鼓励民宿经营者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打造智慧民宿,支持民宿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布局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推广超低能耗建筑,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第十七条 民宿客房规模依照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一般不超过14间(套)。
对利用闲置学校、厂房、政府办公用房等开办的民宿,在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第十八条 探索传统村落传统建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置换、租赁、政府收购—出让等方式利用传统建筑开办民宿,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民宿选址,须符合相关保护规划;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
第十九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村,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规定执行。
利用其他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基本要求:
(一)安装公安部门认证的治安管理软件或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并保证不被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二)民宿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三)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四)民宿的污水应当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无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民宿开办实行属地申报联审制。
民宿经营者可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证照联办”申请,相关部门分类登记和审批完成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照联办”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发放证照。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住宿须知、投诉方式等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乡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保护地方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意外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引导消费者安全转移。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接待住宿时应当查验住客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