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3)
第二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住客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如实申报纳税,依法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第二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线上和线下服务信息及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住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
(三)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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