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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4)

(一)安装公安部门认证的治安管理软件或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并保证不被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二)民宿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三)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四)民宿的污水应当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无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民宿开办实行属地申报联审制。

民宿经营者可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证照联办”申请,相关部门分类登记和审批完成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照联办”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发放证照。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住宿须知、投诉方式等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乡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保护地方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意外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引导消费者安全转移。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接待住宿时应当查验住客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住客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如实申报纳税,依法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第二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线上和线下服务信息及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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