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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5)

第三十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住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

(三)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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