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3)

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十九、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

二十、删除第四十九条。

此外,对其他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7年6月27日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8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章 摊点管理

第五章 广告设施和标识管理

第六章 施工场地管理

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城镇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其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向社会公布,以后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 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疏管结合、权责一致、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基础,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确定权责不明和职能交叉事项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