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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4)

(二)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围内;

(三)设置建筑名称、单位名称等,色彩、风格应当与建筑主体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物外立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公交站名牌、园林指示牌、公厕导视牌、残疾人服务标识等公共引导标识,应当规范设置。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

经批准设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和内容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无残缺破损;

(三)批准期限届满时予以拆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本区域内张贴、喷涂、刻画的小广告,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第六章 施工场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封闭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封闭围挡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

建筑、拆迁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二点五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园林、市政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五米。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围挡外侧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施工场地应当采取措施降尘,裸露地面、堆土等应当临时覆盖或者绿化。在建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应当定点堆放、有效覆盖,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应当冲洗清洁,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应当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渣土、剩料,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在午间(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夜间(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施工,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三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

(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

(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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