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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7)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

经批准设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和内容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无残缺破损;

(三)批准期限届满时予以拆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本区域内张贴、喷涂、刻画的小广告,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第六章 施工场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封闭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封闭围挡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

建筑、拆迁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二点五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园林、市政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五米。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围挡外侧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施工场地应当采取措施降尘,裸露地面、堆土等应当临时覆盖或者绿化。在建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应当定点堆放、有效覆盖,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应当冲洗清洁,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应当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渣土、剩料,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在午间(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夜间(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施工,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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