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8)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三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

(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

(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

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

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

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

第四十一条 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