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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三号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已经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测量标志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四章 测绘市场管理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六章 地理信息安全、服务与应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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