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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6)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采集、处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支持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开发基于时空大数据的即需即供、主动服务、个性服务新模式,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拓展购物消费、居家生活、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数字化应用场景。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数字地图、导航定位、遥感、实景三维等地理信息数据与现代物流、共享经济、低空经济、智慧出行等新产业融合,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行政区域地图、导航电子地图或者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专题地图收取标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标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测绘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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