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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2)
(四)民航行政机关,包括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1996年10月1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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