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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省政府令第228号


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4年1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予波

2024年1月14日



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增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监督合力,推进本省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督促单位规范管理,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法定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垂直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结果有效运用和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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