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4)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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