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4)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