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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5)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内部审计档案应当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等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和整改证据等审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和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单位纪委及派驻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有关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单位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当积极参考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经审计机关核实,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二)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指导单位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四)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加强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指导,推动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推广、内部审计专业培训、以审代训等活动,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鼓励内部审计机构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机关相关工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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