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229号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予波

2024年1月14日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火灾事故协查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具有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可以将公益性、普惠性消防技术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活动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申请材料配合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从事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垄断、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等行为依法处理;对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民政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

司法行政部门对火灾事故协查机构执业资质、鉴定人执业资格、执业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以及下列规定从事服务活动: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